天气预报栏目广告权益起纠纷 凤凰卫视被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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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佚名 | 2006-4-26 10:4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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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刘德生)近日,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阎云天受北京金卡尔广告公司(以下简称金卡尔公司)的委托,在京就该公司诉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卫视)单方终止独家广告代理协议一案披露。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向凤凰卫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讼文书。凤凰卫视应诉后提出管辖异议,一中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原告律师介绍,2003年10月25日金卡尔公司与凤凰卫视签订了广告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独家代理凤凰卫视中文台、资讯台的各大城市天气预报栏目广告权益的承销事宜,代理期限为三年,在独家代理期间不得转售给第三方,也不得再自行销售。凤凰卫视违反上述约定于2004年8月与第三方正式签约,将金卡尔公司的独家代理权转售给第三方。金卡尔公司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凤凰卫视执行副总裁进行核实,凤凰卫视才于2004年9月15日以“不可抗力”为由函告金卡尔公司自2005年终止独家广告代理协议。
原告律师认为,凤凰卫视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终止协议是违约行为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凤凰卫视将签给金卡尔公司的三年独家代理权违约转售给第三方,显然与不可抗力无关。
原告律师提出,凤凰卫视的违约行为给金卡尔公司造成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将凤凰卫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凤凰卫视因违约而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170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时继续履行承诺给付的1800万元广告权益。原告律师认为,该公司的诉讼主张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的规定在凤凰卫视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时,该公司有权要求凤凰卫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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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无天 责任编辑:无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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