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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成被告!网络是该多自律了
来源:东方网   |   作者: 佚名   |   2006-9-12 8:52:57
 

前不久被天涯社区网络暴民“菜霸”诽谤曾人工流产的歌手张可可,近日悬赏万元终于在警方的配合下捉到了“菜霸”,但是张可可并没有立即起诉“菜霸”鄢某,而是着手准备与著名的网络论坛“天涯社区”对簿公堂。昨日,张可可告诉记者,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她诉“天涯社区”名誉权纠纷案。(9月10日CCTV)

与有“中国博客第一案”之称的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侵犯其名誉权案相似,网站又一次被推上了被告席。今年8月4日,“中国博客第一案”审结,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用户可以自由地在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认定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不力,判决其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类似的侵权绝非个案,类似的不文明更是司空见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因其私密性与公共性共存的特性而吸引了众多的网民。网络从一诞生就面临着“互联网应用”与“传统权利”的冲突,如网络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网络自由与公共安全、网络与违法信息阻却等。而观念的跟进和法律的监管则呈现了某种程度的滞后。在陈堂发案中,当原告陈堂发副教授与网站总部联系希望马上删掉侵权帖子时,网站却声称他必须提供书面证明及身份证件,以证实那篇博客日志中侵害的人就是他,否则不能删帖。捏造张可可谣言的文章贴出后,张可可也向天涯网提出严正交涉,但天涯网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两起网络事件的过程和网站的态度如出一辙。网站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过度袒护网民的自由发帖权,另一方面却由此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正像许多违法广告是通过媒体发布的,媒体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样,网民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站实施的,网站因其监管、审查方面的过失致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网站管理者当然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目前网站经营者对网民以外公民的维权迟钝,与其说是观念的滞后,倒不如说是自身利益使然。

网络虽然是虚拟世界,但所谓的“网络自由”,只能是宪法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虚拟世界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虚拟世界的任何个人自由也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目前形形色色的网络垃圾大行其道,其原因不外乎三方面:监管的乏力、网站和网民的自律欠缺。如果说法律建设总会某种程度上落后于新生事物的话,在网站和网民的自律方面,网站自律无疑应居于主导和主动地位。至于一些人给网络垃圾披上“网络文化”的遮羞布,片面强调网民的网络自由,其动因只是“司马昭之心”而已。

“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网络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界定有着重要的参照价值;张可可状告天涯社区案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凸显了网络维权意识的日益觉醒。网络不是垃圾场,更不是法律和道德的“盲区”;它既是自由挥洒的天地,也有隐患丛生的雷区。张可可案进一步惊示我们:构建网络文明,法律固然不能缺位,网站和网民的自律同样不能缺位——赚足了人气的网站以及游走在自由边缘网民,必须提高网络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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