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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境外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资质通过年审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未知   |   2007-4-29 8:34:43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 根据《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年度审核的规定,新华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27日审核通过了四家境外通讯社或其下属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资质,并向它们颁发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批准证书》。

    这是2006年9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该中心首次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信息发布业务的境外通讯社及其下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据该中心提供的名单,这次通过年审并获发批准证书的境外通讯社或其下属机构包括:英国路透集团下属的路透亚太有限公司、日本时事通讯社、香港经济通通讯社和日本亚洲网下属的上海时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境外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开展新闻信息发布业务,不但应该遵守《管理办法》,而且其经营活动还应符合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在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位负责人说,上述四家境外通讯社或其下属机构均能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年审材料,且在其新闻信息发布过程中能够承诺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超范围发布或发布违法信息的情况。该中心经会同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对上述机构的年审材料审核无误后,作出了通过年审并颁发批准证书的决定。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政府令的授权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华社于2006年9月颁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新华社有关负责人谈《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新华社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谈了看法。

    新华社发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 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定授权机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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